日铁不銹鋼(上海)有限公司(总部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中欣大厦904室。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17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其基于与现有或潜在客户、商社、最终用户、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代理人、顾问、外部审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与本公司或其集团内公司维持或拟建立交易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所实施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告知以下相关信息。
本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会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本公司处理上述A中所列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本公司依据个保法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
原则上,本公司在处理交易方联系人的个人信息时会取得其同意。但是,为订立、履行交易方联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需而处理个人信息时、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时、或者属于个保法规定的其他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时,可能会不取得其同意(个保法第13条)。
需要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本公司仅在满足下列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处理该等敏感个人信息,并对该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i)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已经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个保法第28条第2款);(ii)(除无需取得同意的情形外,)已经取得交易方联系人的单独同意(个保法第29条);(iii)已经向交易方联系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保法第30条);(ⅳ)事前已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保法第55条)。
为进行上述B中所列活动,本公司可能会与以下接收方或以下类型的接收方共享个人信息:
本公司在进行上述信息共享时,向交易方联系人告知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且,除上述B中所列的个保法规定的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外,取得交易方联系人的单独同意。同时,事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另外,个人信息的接收方可能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外”)。本公司仅在满足以下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位于中国境外的接收方,并对该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i)确需提供个人信息,且已满足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该接收方订立合同等个保法规定的条件(个保法第38条第1款);(ii)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该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个保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个保法第38条第3款);(iii)已经向交易方联系人告知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该接收方行使个保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且,除属于上述B中所列的个保法规定的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外,已经取得交易方联系人的单独同意(个保法第39条);(ⅳ)事前已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保法第55条)。
本公司仅依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个保法规定的必要性原则等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仅在为实现收集等处理的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存储个人信息(包括为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进行法律请求的举证、行使或抗辩而所必需的情形)。
交易方联系人就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在个保法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基于交易方联系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交易方联系人可以随时撤回同意,但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个保法第15条)。
交易方联系人有权向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本公司(个保法第65条第1款)
交易方联系人就本公司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存在疑问时,或者要求行使上述E中所列权利时,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日铁不銹鋼(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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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