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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项下面向交易方的隐私通知

日铁不銹鋼(上海)有限公司(总部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中欣大厦904室。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17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其基于与现有或潜在客户、商社、最终用户、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代理人、顾问、外部审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与本公司或其集团内公司维持或拟建立交易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所实施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告知以下相关信息。

A. 个人信息的种类

本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会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 ・ 个人交易方或交易方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交易方联系人”)的姓名、脸部照片、身份确认信息、出生日期、国籍、有无配偶(为授权委托书等正式文件所需时)、职务、住址、工作单位住所、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工作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的传真号码、工作电子邮件地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 ・ 与个人交易方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财务数据;
  • ・ 通过监控系统和监控摄像头进行访问管理等的管理数据(视频录像、有关访问和信息取得时间的信息);
  • ・ 其他为维持或建立本公司与交易方之间关系所需的信息或者交易方联系人自行提供的信息。

B. 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

本公司处理上述A中所列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 ・ 与交易方联系人就本公司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联系(例如:应对提问或要求、订立和履行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交易合同、提供技术支持);
  • ・ 与交易方联系人就交易方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联系;
  • ・ 与交易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相关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 ・ 解决纠纷、履行合同、实施法律请求的举证、行使或抗辩;
  • ・ 制作授权委托书(必要时);
  • ・ 实施内部审计;
  • ・ 确保安全性;
  • ・ 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协助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

本公司依据个保法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

原则上,本公司在处理交易方联系人的个人信息时会取得其同意。但是,为订立、履行交易方联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需而处理个人信息时、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时、或者属于个保法规定的其他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时,可能会不取得其同意(个保法第13条)。

需要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本公司仅在满足下列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处理该等敏感个人信息,并对该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i)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已经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个保法第28条第2款);(ii)(除无需取得同意的情形外,)已经取得交易方联系人的单独同意(个保法第29条);(iii)已经向交易方联系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保法第30条);(ⅳ)事前已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保法第55条)。

C. 个人信息的共享和跨境提供

为进行上述B中所列活动,本公司可能会与以下接收方或以下类型的接收方共享个人信息:

  • ・ 本公司的律师、会计师、税理士等外部顾问(以下简称“顾问”);
  • ・ 为实现上述B所列处理目的或者为本公司处理该等个人信息之目的,本公司需要向其共享该等信息的本公司的集团内公司(包括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及其顾问;
  • ・ 为实现上述B中所列处理目的,或者为本公司处理该等个人信息之目的,本公司需要向其共享该等信息的其他服务提供商;
  • ・ 履行立法、司法、监管或行政职责的政府机关、会议体、委员会、公务员、职员或团体。

本公司在进行上述信息共享时,向交易方联系人告知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且,除上述B中所列的个保法规定的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外,取得交易方联系人的单独同意。同时,事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另外,个人信息的接收方可能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外”)。本公司仅在满足以下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位于中国境外的接收方,并对该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i)确需提供个人信息,且已满足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该接收方订立合同等个保法规定的条件(个保法第38条第1款);(ii)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该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个保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个保法第38条第3款);(iii)已经向交易方联系人告知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该接收方行使个保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且,除属于上述B中所列的个保法规定的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外,已经取得交易方联系人的单独同意(个保法第39条);(ⅳ)事前已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保法第55条)。

  • ・ 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日铁不銹鋼(上海)有限公司
    联络方式:
    nsscshanghai-general@stainless-nipponsteel.cn
    nsscguangzhou-general@stainless-nipponsteel.cn
    接收方的处理目的和方式
    处理目的:上述B中所列处理目的
    处理方式:上述B中所列处理方式
  • ・ 个人信息的种类:上述A中所列各种信息
  • ・ 个人向该接收方行使个保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通过下述F中所列邮件地址进行联系。

D.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本公司仅依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个保法规定的必要性原则等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仅在为实现收集等处理的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存储个人信息(包括为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进行法律请求的举证、行使或抗辩而所必需的情形)。

E.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I. 关于查阅、修改、删除、限制、数据可携带等的权利

交易方联系人就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在个保法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 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个保法第44条);
  • ・ 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保法第45条第1款);
  • ・ 关于数据可携带的权利(个保法第45条第3款);
  • ・ 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个人信息(个保法第46条第1款);
  • ・ 在一定情形下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个保法第47条第1款);
  • ・ 有权要求就本公司的隐私通知进行解释说明(个保法第48条)。

II. 撤回同意的权利

基于交易方联系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交易方联系人可以随时撤回同意,但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个保法第15条)。

III. 投诉的权利

交易方联系人有权向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本公司(个保法第65条第1款)

F.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联系方式

交易方联系人就本公司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存在疑问时,或者要求行使上述E中所列权利时,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日铁不銹鋼(上海)有限公司
nsscshanghai-general@stainless-nipponsteel.cn
nsscguangzhou-general@stainless-nipponsteel.cn

2022.6.30